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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提供「宜蘭縣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旨在協助設籍宜蘭縣的縣民應對突發的經濟困難。這項福利涵蓋多種急難情況,包括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導致生活困境、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服役、入獄等原因無法工作,或財產遭強制執行、凍結,以及已申請其他福利或保險給付但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入困境等。此外,本要點也針對流落於宜蘭縣、缺乏車資返鄉的外縣市民眾,提供單程換票證及誤餐費。符合資格的縣民需在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急難救助金依情況核發 2,000 至 4,000 元,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可獲 5,000 元。外縣市民眾的換票證有效期限為三日,車程四小時以上者可額外獲得不超過 100 元的誤餐費。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宜蘭縣之縣民,且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設籍宜蘭縣之縣民,且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設籍宜蘭縣之縣民,且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設籍宜蘭縣之縣民,且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設籍宜蘭縣之縣民,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設籍宜蘭縣之縣民,且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設籍於外縣市之民眾,且缺乏車資返鄉
・不可申請:已獲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家庭經濟生活已獲紓解,或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但取得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已依天然災害相關法規申請人命傷亡、房屋倒塌等災害救助者;獲得川資協助後三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針對缺乏車資返鄉者)
・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急難救助金 5,000 元
・急難事件:急難救助金 2,000 ~ 4,000 元,視發生情況核發
・缺乏車資返鄉者:單程換票證 1 張,有效期限 3 日,限乘區間或平快車種之鐵路交通工具
・缺乏車資返鄉且車程 4 小時以上者:誤餐費不超過 1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有急迫情形者,得由鄉(鎮、市)公所逕行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特殊緊急情形未即透過鄉(鎮、市)公所申請者,經本府派員查明屬實後,得以專案發給急難救助金
・注意事項:同一事故之救助以 1 次為限,經評估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以再 1 次之救助為限;鄉(鎮、市)公所應負擔 30 %之救助金額;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本府核銷報結,並將賸餘款繳回本府;換票證有效期限為 3 日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應備文件】

急難救助申請書、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無力殮葬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傷病者應附)、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健保卡等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缺乏車資返鄉者應查驗)

【聯絡方式】

電話:(03)9328822 (代表號)|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無固定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0125&sms=12812&s=13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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