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宜蘭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宜蘭縣的身心障礙者減輕生活負擔。此補助需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身分證明、郵局存簿影本等多項文件。審核時會考量全家人口的工作收入、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等財產狀況。補助費將於每月 30 日或當月最後一日核發,具體金額依審核結果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經審核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家庭總收入、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等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每月 30 日或當月最後一日核發
・申請方式: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重要時間點:當月生活補助費應於每月 30 日或當月最後一日核發
・注意事項:受補助人如有溢領,公所應以通知說明原因及溢領金額,並請其填具切結書,同意由本府於受款帳戶止付或自行繳回
申請表(核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身分證明、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者)、職業保險投保薪資證明(有投保職業保險者)、退休給付證明(已辦理退休給付者)、身心障礙證明(設籍外縣市者)、最近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有工作能力因病不計工作收入者)、最近一個月內公私立地區醫院以上診斷證明書(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有 16 歲以上就學人口者)、法院判決書影本(法院判決離婚者)、優惠存款證明(存款為軍公教或銀行行員優惠存款者)、定期存款資料明細(定存二年期以上者)、財產交易所得資料(查有財產交易所得者)、社會保險暨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喪葬支用說明佐證資料、遺產稅課稅參考資料或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計人口一年內死亡者)、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配偶為外籍配偶者)、在監服刑、羈押書或拘禁證明(在監服刑者、因案羈押者,或其他依法受拘禁者)、在營服役之兵役證明(有在營服役者)、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失蹤人口者)
電話:(03)9328822|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及家庭收入、存款、有價證券的審核標準。頁面僅為審核作業規定,非申請頁面。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0125&sms=12812&s=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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