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旨在減輕其就醫負擔。本補助涵蓋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的自行負擔費用,以及部分健保未給付但經醫師診斷為治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度最高可獲補助 300,000 元。符合資格的民眾需在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正本及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經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弱勢民眾
・不可申請: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社會處所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已依法令受領同性質之補助,或民間資源之全額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健保未給付之醫療費用:經醫師診斷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300,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費給付者,不予補助。但因傷病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醫事機構就醫,並經醫師診斷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始得補助;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文件齊備應於 5 日內完成初審報本府核定;補助款由本府於翌月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家屬代為申請。無家屬可受託者不在此限。安置於收容機構者,得由收容機構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