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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醫療健康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旨在減輕其就醫負擔。本補助涵蓋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的自行負擔費用,以及部分健保未給付但經醫師診斷為治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度最高可獲補助 300,000 元。符合資格的民眾需在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身分證明、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正本及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經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弱勢民眾
・不可申請: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社會處所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已依法令受領同性質之補助,或民間資源之全額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健保未給付之醫療費用:經醫師診斷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
・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300,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而選擇自費給付者,不予補助。但因傷病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醫事機構就醫,並經醫師診斷證明為治療所必須者,始得補助;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文件齊備應於 5 日內完成初審報本府核定;補助款由本府於翌月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家屬代為申請。無家屬可受託者不在此限。安置於收容機構者,得由收容機構代為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期間】

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申請書表、身分證明、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醫療診斷證明書(簡述病情及入出院日期、醫療處遇項目、無法使用健保給付原因)、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明細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須與醫療費用明細一致)、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受委託人身分證明(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切結書及代墊醫療院所領據(由醫療院所代墊時)

【聯絡方式】

電話:(03)9328822|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相對時間(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無明確日曆日期。文案未明確說明「弱勢民眾」的具體定義。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0125&sms=12812&s=1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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