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各縣市政府提供醫療費用補助,旨在協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因嚴重傷病導致醫療費用負擔沉重,且家庭總收入未達一定標準的民眾。本補助涵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健保未給付但有醫療必要的費用,但不包含義肢、整容、掛號費等特定項目。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若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可補助 80 %;一般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且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者,可補助 70 %。申請人需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收據及診斷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屬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屬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
・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補助:全額補助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補助:補助 80 %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一般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醫療費用補助:補助 70 %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補助項目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經核轉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
・注意事項:醫療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最高50,000元
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
本文件為縣市醫療補助辦法,非特定年度計畫。辦法修正日期為 2011/06/29,但為常態性福利,無明確活動期間。文案中「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需依每年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