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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概況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主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並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本計畫針對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依各縣市規定,每戶每月最高可達 3,400 元;簡易修繕補貼則依各縣市規定,每戶最高可補助 10 萬元。申請者需具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並依所申請的補貼類型,符合相應的住宅及租賃條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需符合以下條件:/均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需符合以下條件:/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 10 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不可申請: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同一住宅已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除外);已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 10 年內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依各縣市規定,每戶每月最高 1,500 元至 3,400 元不等,適用於臺北市、新竹縣、臺東縣、花蓮縣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依各縣市規定,每戶最高補助 3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適用於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申請方式: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都市發展局或產業發展處辦理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適用於花蓮縣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依本規定所申領之補助金,併同依其他法令所領取之各項補助總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適用於花蓮縣租金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宜蘭縣規定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0萬元

【應備文件】

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

【注意事項】

此頁面為 113 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的概況報告,非單一福利的申請頁面。頁面本身未提供統一的申請期間或聯絡方式,各縣市的申請期間與補貼細節差異大,詳情需參考各地方政府公告或附件內容。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specialreport/specialaha/67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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