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住宅補貼,主要分為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與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兩大類。112年度有部分縣市辦理租金補貼,例如花蓮縣每戶每月最高補貼 3,400 元,臺東縣每戶每月最高補貼 3,000 元。簡易修繕補貼則有更多縣市辦理,補助金額依縣市及申請人身分而異,最高可達 100,000 元。申請租金補貼者須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事實且符合相關規定;申請修繕補貼者則須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 10 年的住宅,並未曾接受其他政府住宅補貼。本頁面為 112 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的概況報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均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同一住宅僅核發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 10 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 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不可申請:申請租金補貼者:/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申請人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但未切結放棄原有資格;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 年內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除外)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花蓮縣:每戶每月最多補貼 3,400 元/臺東縣:每戶每月最多補貼 3,000 元/臺北市、新竹縣:每戶補貼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按戶或人口數訂定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臺南市、宜蘭縣、南投縣、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每戶最高補助 100,000 元/澎湖縣:每戶最高補助 60,000 元/新竹縣:每戶最高補助 50,000 元/彰化縣:低收入戶三款 30,000 元;低收入戶二款 40,000 元;低收入戶一款 50,000 元/雲林縣: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 100,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 50,000 元/屏東縣:每戶最高補助 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處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最高100,000元
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
此頁面為 112 年度(2023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含租金及簡易修繕)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的概況報告。頁面未提供當年度申請期間及統一聯絡方式。附件中包含 112 年度各縣市的申請期間及聯絡電話,但已過期且為縣市專屬資訊,故未納入整體福利描述。頁面「其他相關內容」列有 114 年度、113 年度等資訊,顯示此為常態性年度計畫。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4030?PageID=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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