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依據「社會救助法」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與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這項全國性政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並辦理。以109年度為例,租金補貼主要由臺北市、新竹縣、臺東縣及新竹市等四縣市辦理,每戶每月最高可獲 2,500 至 3,000 元。簡易修繕補貼則有臺南市、宜蘭縣等十三縣市辦理,每戶最高補助金額依縣市不同,從 3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申請對象須符合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事實或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住宅等條件,且未領取其他政府住宅補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均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 10 年之住宅/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不可申請:申請租金補貼者,已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申請租金補貼者,已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已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申請租金補貼者,同一住宅已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除外);申請修繕補貼者,已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修繕補貼者,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 年內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住宅租金費用補貼 (109年度):/臺北市:每戶每月 1,500 元/新竹縣:每戶每月最高 2,500 元/臺東縣:按補助坪數每月每坪 250 元(單身家庭最高補助 6 坪;二口家庭最高補助 8 坪;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 12 坪)/新竹市: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3,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1,500 元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109年度):/臺南市、宜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新竹市、連江縣:每戶最高 100,000 元/花蓮縣:每戶最高 70,000 元/澎湖縣:每戶最高 60,000 元/新竹縣、彰化縣:每戶最高 50,000 元/屏東縣:每戶最高 30,000 元/彰化縣:低收入戶三款 30,000 元;低收入戶二款 40,000 元;低收入戶一款 50,000 元/雲林縣:低收入戶每戶最高 100,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戶最高 50,000 元/臺東縣: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 100,000 元;低收入戶租借房屋最高 80,000 元;中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 80,000 元;中低收入戶租借房屋最高 60,000 元/新竹市:每戶 3 年內最高 100,000 元
・申請方式: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處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所需補貼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宜蘭縣簡易修繕補貼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新竹市簡易修繕補貼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最高100,000元
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電話:(02)8771-2345|地址:100218台北市徐州路5號
此頁面為 109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的辦理情形概況報告,非當年度申請資訊。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因各縣市辦理狀況不同,且為過去年度資訊,故填寫 null。租金補貼及修繕補貼的金額與申請條件因縣市而異,詳情請參考【項目】及【對象】欄位。應備文件僅列出文案明確提及者,實際申請可能需更多文件。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4030?PageID=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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