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改善居住品質,於 107 年度推動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此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編列預算並辦理。住宅租金補貼旨在減輕符合資格家庭的租屋負擔,而簡易修繕補貼則協助改善老舊住宅的居住安全與環境。兩項補貼的金額與申請條件因各地方政府規定而異,例如租金補貼最高可達每月 4,000 元,修繕補貼最高可達 10 萬元。申請者需為經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依所申請的補貼項目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例如租金補貼要求無自有住宅,修繕補貼則要求持有逾 10 年之老舊住宅。本頁面為 107 年度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的概況報告,實際申請已於 2018 年結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須符合以下條件: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須符合以下條件: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 10 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不可申請:申請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若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或同一住宅已核發其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除外),或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未於申請時切結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若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年內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補貼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按戶或人口數訂定。例如臺中市每戶每月最高 4,000 元(依人口數);臺北市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1,500 元;臺東縣、新竹市每戶每月最高 3,000 元;新竹縣低收入戶每戶每月最高 2,500 元;基隆市每戶每月每坪補助 200 元(依家庭人數有坪數上限,最高補助租金總額 50 %);新竹市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3,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1,500 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貼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按修繕內容及面積大小核定。例如臺南市、宜蘭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連江縣每戶最高 10 萬元;花蓮縣每戶最高 7 萬元;澎湖縣每戶最高 6 萬元;新竹縣每坪最高 6,000 元(最高補助 5 坪);彰化縣依低收入戶款別補助 3 萬元至 5 萬元;屏東縣每戶最高 3 萬元
・申請方式: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都市發展局或國際產業發展處,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最高10萬元
本頁面為 107 年度(2018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的辦理情形概況報告,刊登日期為 2019/09/16。附件中列出的申請期間皆為 2018 年,表示此福利已過期。各縣市的補貼金額、申請期間及聯絡資訊皆有差異,頁面未提供統一的申請期間及聯絡方式。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4030?PageID=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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