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旨在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減輕居住負擔。此福利包含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由內政部營建署主管,並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申請對象須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租金補貼要求有合法租賃事實且未領取其他政府租金補助;修繕補貼則針對持有逾十年老舊住宅者。補貼金額依各縣市規定有所差異,但有全國性最高額度限制,申請人於同一年度僅能擇一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人與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亦應均無自有住宅);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不可申請: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同一住宅已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除外);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已擇一申請其他住宅補貼措施(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除外)
・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每戶每月最高 3,600 元(實際補貼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戶或人口數訂定,部分縣市補貼金額可能更高)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每戶最高 60,000 元(實際補貼金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部分縣市補貼金額可能更高)
・申請方式: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民政局、都市發展局、國際產業發展處、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等相關單位辦理
・本補貼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補貼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若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申請資料虛偽不實、同時享有二項以上補貼、或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經查核原將拆除重建之住宅未拆除,將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金額
最高60,000元
頁面主要說明 103 年度(2014 年)的辦理情形概況,非當前年度申請資訊。申請期間、活動期間、應備文件等資訊未於本頁面提供當前年度的明確細節。補貼金額因各縣市規定不同而有差異,本項目僅列出辦法中規定的最高金額。資格條件綜合自頁面及附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相關規定」PDF。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4030?PageID=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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