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解決居住問題,依據「社會救助法」訂定本辦法,提供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申請對象須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符合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事實或僅持有一戶逾 10 年住宅等條件。補貼金額及申請期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財政狀況自行訂定,因此各縣市的補貼內容和額度會有所差異。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人與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亦均無自有住宅);申請租金補貼者: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申請租金補貼者: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申請租金補貼者: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本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申請租金補貼者: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申請修繕補貼者: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 10 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不可申請:申請租金補貼者:同一住宅已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除外);申請修繕補貼者:已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修繕補貼者: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10 年內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住宅租金費用補貼(105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臺中市:戶內列冊 5 人以上者,每戶每月補助 4,000 元;戶內列冊 2 ~ 4 人者,每戶每月補助 3,000 元;戶內列冊 1 人者,每戶每月補助 1,000 元/臺北市:每戶每月 1,500 元/臺東縣、新竹市:每戶每月最高補貼 3,000 元(臺東縣每戶每月補貼 1,500 元)/新竹縣:每戶每月補助 2,500 元/苗栗縣:每戶每月 1,500 元
・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105年度各縣市辦理情形):/臺南市、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新竹市及連江縣:每戶最高補助 100,000 元/澎湖縣:每戶最高補助 60,000 元/新竹縣:每坪最高補助 6,000 元(戶內人口 5 人以上者最高補助 5 坪;戶內人口 3 ~ 4 人者最高補助 4 坪;戶內人口 1 ~ 2 人者最高補助 2 坪);內部主體結構設施改善每戶最高補助 50,000 元/彰化縣: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 50,000 元;列冊第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 40,000 元;列冊第三款低收入戶每戶最高補助 30,000 元/屏東縣:每戶最高補助 30,000 元
・申請方式: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都市發展局或國際產業發展處辦理
・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接受住宅補貼者,若經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申請資料虛偽不實、同時享有二項以上住宅補貼,或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經查核原將拆除重建之住宅未拆除,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最高100,000元
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
電話:內政服務熱線 1996
此頁面為 105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的辦理情形概況與比較報告,非當年度或最新年度的申請頁面。頁面中未提供整體計畫的統一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各縣市的補貼金額與申請期間亦有差異,故相關欄位設為 null。實際申請資訊需參考各地方政府最新公告。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4030?PageID=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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