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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營建署依據「社會救助法」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與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本頁面主要彙整 104 年度(2015 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此項補貼的概況。補貼項目包含租金補貼,協助符合資格的家庭減輕租屋負擔;以及簡易修繕補貼,協助改善老舊或毀損的自有住宅。各縣市的補貼金額、申請條件及辦理方式略有不同,申請人需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無自有住宅、有租賃事實或僅持有一戶老舊住宅等相關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須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人與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亦應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租金補貼:/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關係;若申請簡易修繕補貼:/僅持有一戶建造完成逾十年之住宅,並提供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不可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但該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 40 平方公尺以上者;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若申請本辦法租金補貼,應於申請時切結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同一住宅已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北市):每戶每月 1,500 元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中市,戶內列冊 5 人以上):每戶每月補助 4,000 元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中市,戶內列冊 2~4 人):每戶每月補助 3,000 元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中市,戶內列冊 1 人):每戶每月補助 1,000 元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新竹縣):每戶每月補助 2,500 元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苗栗縣):每戶每月 1,500 元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東縣,單身家庭):最高補助 1,5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東縣,二口家庭):最高補助 2,0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臺東縣,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 3,0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新竹市,低收入老人):每戶每月補助 3,000 元
・104年度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新竹市,中低收入老人):每戶每月補助 1,500 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宜蘭縣):每戶最高補助 10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新竹縣,修繕補助):每坪最高補助 6,000 元(戶內人口 5 人以上者最高補助 5 坪;戶內人口 3~4 人者最高補助 4 坪;戶內人口 1~2 人者最高補助 2 坪)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新竹縣,內部主體結構設施改善補助):每戶最高補助 5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苗栗縣):最高補助 10 萬元(補助金額 2 年)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彰化縣,低收入戶第一款):最高補助 5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彰化縣,低收入戶第二款):最高補助 4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彰化縣,低收入戶第三款):最高補助 3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南投縣,限 65 歲以上老人):每戶最高補助 10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每戶最高 10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雲林縣,毀損家園補助):每戶補助最高 10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屏東縣,低收入戶住宅修繕):最高 3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臺東縣):最高補助 10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澎湖縣):每戶最高補助 6 萬元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基隆市,每坪補助 3,000 元):戶內人口 1 人者最高補助 8 坪;戶內人口 2 人者最高補助 12 坪;戶內人口 3 至 4 人者最高補助 16 坪;戶內人口 5 人以上最高補助 20 坪
・104年度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新竹市):3 年內最高補助 10 萬元
・申請方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辦理,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指定單位提出申請
・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住宅補貼措施;接受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於停止補貼後,得就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擇一申請;彰化縣簡易修繕補貼:3 年內同一戶不得重複申請;雲林縣簡易修繕補貼:獲補助後,3 年內不得提出申請;基隆市簡易修繕補貼:核定名額及補助額度至本府當年度編列預算額度用罄為止;「均無自有住宅」定義: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或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皆視為無自有住宅

【金額/折扣】

最高10萬元

【應備文件】

足資認定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補貼者)、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切結書(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申請租金補貼時需檢附)

【注意事項】

本頁面主要彙整 104 年度(2015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的辦理概況,資訊已過期,並非當前可申請的福利。實際申請期間、補貼金額及詳細條件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而異。頁面下方列有 105 年度至 114 年度相關資訊連結,顯示此為常態性計畫。104年度各直轄市、縣市均無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4030?PageID=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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