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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供「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旨在鼓勵國內電視業者將其製作的電視節目推廣至海外市場。補助對象涵蓋組團參展者、藝人及劇組、參團人員、入圍國際獎項者以及自行參展者。補助項目多元,包括攤位租金、行銷公關活動費用、旅運費、住宿費、業務費及參展人員機票費等,各類別有不同的補助上限和條件,例如機票費依地區有 15,000 元至 40,000 元的上限,攤位費最高可達 150,000 元。申請者需依規定提交企畫書,並遵守相關負擔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行銷國內製作之電視節目至海外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組團者;藝人及劇組;參團者;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自行參展者
・不可申請: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者;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者;行銷之電視節目及企畫案、獲補助案完成之著作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者;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執行本補助計畫主要成員未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或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曾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有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者
・組團者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補助金不得逾總預算經費之 49 %
・組團者行銷公關活動費用:補助金不得逾總預算經費之 49 %
・藝人及劇組旅運費:補助上限為 8 人,實報實銷(主要演員/主持人及主創團隊可搭商務艙,其餘經濟艙)
・藝人及劇組住宿費:補助上限為 8 人、3 日,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日支生活費數額表核計,實報實銷
・藝人及劇組業務費: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梳化費及翻譯費,實報實銷
・藝人及劇組單一國家(地區)補助金:上限 1,000,000 元,補助金不得逾總預算經費之 49 %,每一節目至每一國家(地區)宣傳活動僅得補助 1 次,至多補助 3 個國家(地區)
・參團者機票費(事後申請):每人限補助 1 張經濟艙來回機票,實報實銷,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機票費(事後申請):每位入圍者或代表出席者限補助 1 張經濟艙來回機票,實報實銷,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住宿費(事後申請):每位入圍者或代表出席者限補助 3 日,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日支生活費數額表核計,實報實銷
・自行參展者機票費(事後申請):每人限補助 1 張經濟艙來回機票,實報實銷,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自行參展者攤位費(事後申請):補助攤位租金之 75 %,歐美、紐澳、非洲地區展會上限 150,000 元;亞洲地區展會上限 50,000 元(需銷售 3 部電視作品以上)
・注意事項: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收支明細表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注意事項】

文案為補助要點的修正公告,未提供具體申請辦法、聯絡方式及完整申請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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