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115年度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供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旨在鼓勵台灣電視業者、藝人及劇組參與國際影視展或進行海外宣傳活動。補助項目包含組團參展的攤位租金、行銷公關費用,藝人及劇組的旅運費、住宿費、業務費,以及參團者、入圍國際獎項者和自行參展者的機票費、住宿費或攤位費。各類補助金額設有上限,並以實報實銷為原則,部分項目需經本局核定後方可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電視業者、藝人、劇組、參展人員、入圍國際獎項者或其代表;需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或文策院核定之企畫書或名單;無第三點各類申請案資格限制之情形;獲補助者行銷之電視節目及企畫案、獲補助案完成之著作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規定(包含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主要成員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不可申請: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者;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獲補助者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獲補助者違反第十一點第四款至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獲補助者違反第十一點第三款、第十二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獲補助者違反第十一點第七款前段規定者;獲補助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執行本補助計畫主要成員違反第十一點第七款後段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違反第十一點第八款、第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違反第十一點第十款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履行給付。獲補助者依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獲補助者未依第十一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
・組團者補助類: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
・組團者補助類:行銷公關活動費用(含場地租金及布置、設備租用、翻譯、公關品、文宣品、媒體廣告製作或版面購買、行銷活動、宣傳等費用)
・組團者補助類: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經評選小組建議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旅運費(往返機票費及國內外機場接駁費),實報實銷,以補助 8 人為限(主要演員/主持人及主創團隊可搭乘商務艙,其餘人員僅補助經濟艙機票費)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住宿費,實報實銷,以補助 8 人、3 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為生活費日支數額之 70 %)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業務費(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梳化費及翻譯費),實報實銷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單一國家(地區)之補助金以 1,000,000 元為上限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每一節目至每一國家(地區)宣傳活動僅得補助 1 次,至多補助 3 個國家(地區)(東南亞地區經評選小組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實報實銷,以補助 1 人為限
・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機票費補助上限,歐美、紐澳、非洲地區 40,000 元;亞洲地區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實報實銷,以補助 1 人為限,上限同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住宿費,因參加頒獎典禮發生之住宿費,實報實銷,以 3 日為限,補助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為生活費日支數額之 70 %)
・自行參展者補助類(事後申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實報實銷,以補助 1 人為限,上限同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
・自行參展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攤位費,自行租用展位參展並銷售 3 部電視作品以上者,補助攤位租金之 75 %
・自行參展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攤位費補助上限,歐美、紐澳、非洲地區展會 150,000 元;亞洲地區展會 50,000 元
・所有項目補助金額以實報實銷為原則;獲補助者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收支明細表;獲補助者製作之文宣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補助單位(經本局同意免列者不在此限);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獲補助者參加國際影視展及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應依「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若活動主辦單位或其他參展單位有矮化我國國格行為時,獲補助者應立即主動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倘主辦單位接受並已處理,獲補助者應於活動成果報告書中說明;若主辦單位不願處理時,獲補助者應於事件發生 24 小時內通知本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接受本局監督;獲組團補助者及獲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規畫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於出發日 3 日前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於事前以書面完成變更程序者,應以電郵或其他通訊方式向本局報備,並於事由發生日後 7 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補正企畫書變更之程序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申請辦法及應備文件清單。文案未提供第三點各類申請案資格限制的具體內容。補助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但未提供具體數額表。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5325&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2079/ch05/type2/gov46/num11/Eg.htm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