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鼓勵我國電視節目輸出,提升文化內容的國際能見度與影響力,並開拓海外市場,特別訂定本補助要點。本補助計畫針對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以及與電視相關的公(協)會,提供參與國際影視展、藝人及劇組海外行銷宣傳、參團者機票費,以及入圍國際獎項者等多元補助。補助項目涵蓋攤位租金、行銷公關活動費用、藝人劇組的旅運費、住宿費、業務費,以及參展人員的機票費和攤位費等。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為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或與電視相關之公(協)會(依申請類別而定);代表參展或出席之人員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行銷之電視節目及企畫案原產地均為中華民國;參展行銷之電視節目,其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首日距所參加之國際影視展舉行首日未逾 1 年,或尚未在我國境內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申請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第二類補助者,行銷之電視節目於國際影視串流平台、海外當地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台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首日距海外行銷造勢及宣傳活動舉行首日未逾 1 年,或尚未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藝人及劇組申請人須擁有行銷該電視節目或企畫案之權利;入圍國際個人類獎項者,申請人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入圍國際節目類獎項者,申請人為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
・不可申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者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申請案獲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設置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補助;申請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第二類補助者,銷售國家(地區)為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地區;申請者未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入圍個人類或節目類獎項(針對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申請自行參展者參加之國際影視展有經本局或文策院核定補助或委辦組團參展
・組團者補助類: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
・組團者補助類:行銷公關活動費用,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旅運費(機票費),補助 8 人為限,主要演員/主持人及主創團隊可搭乘商務艙,其餘人員僅補助經濟艙機票費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住宿費,補助 8 人、3 日為限,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業務費(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梳化費及翻譯費)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總補助金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單一國家(地區)補助金以 1,000,000 元為上限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第二類):每一節目至每一國家(地區)宣傳活動僅得補助 1 次,至多補助 3 個國家(地區)
・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補助 1 人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機票費,補助 1 人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住宿費,補助 1 人、3 日為限,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
・自行參展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機票費,補助 1 人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自行參展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攤位費,補助攤位租金 50 %,歐美、紐澳、非洲地區展會上限 100,000 元,亞洲地區展會上限 50,000 元
・申請方式: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事後申請之收支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支用單據證明、發票或領據正本,應於完成線上申請之次日起 7 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
・注意事項:申請者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