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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內容簡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鼓勵我國電視節目輸出,提升文化內容的國際能見度與影響力,並開拓海外市場,特別訂定本補助要點。本補助計畫針對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以及與電視相關的公(協)會,提供參與國際影視展、藝人及劇組海外行銷宣傳、參團者機票費,以及入圍國際獎項者等多元補助。補助項目涵蓋攤位租金、行銷公關活動費用、藝人劇組的旅運費、住宿費、業務費,以及參展人員的機票費和攤位費等。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為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或與電視相關之公(協)會(依申請類別而定);代表參展或出席之人員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行銷之電視節目及企畫案原產地均為中華民國;參展行銷之電視節目,其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首日距所參加之國際影視展舉行首日未逾 1 年,或尚未在我國境內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申請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第二類補助者,行銷之電視節目於國際影視串流平台、海外當地電視頻道或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台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首日距海外行銷造勢及宣傳活動舉行首日未逾 1 年,或尚未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藝人及劇組申請人須擁有行銷該電視節目或企畫案之權利;入圍國際個人類獎項者,申請人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入圍國際節目類獎項者,申請人為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
・不可申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者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申請案獲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設置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補助;申請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第二類補助者,銷售國家(地區)為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地區;申請者未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入圍個人類或節目類獎項(針對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申請自行參展者參加之國際影視展有經本局或文策院核定補助或委辦組團參展
・組團者補助類: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
・組團者補助類:行銷公關活動費用,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旅運費(機票費),補助 8 人為限,主要演員/主持人及主創團隊可搭乘商務艙,其餘人員僅補助經濟艙機票費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住宿費,補助 8 人、3 日為限,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業務費(表演器材或設備租用費、場地租用費、宣材製作費、行銷宣傳費、梳化費及翻譯費)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總補助金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單一國家(地區)補助金以 1,000,000 元為上限
・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補助類(第二類):每一節目至每一國家(地區)宣傳活動僅得補助 1 次,至多補助 3 個國家(地區)
・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事後申請):補助 1 人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機票費,補助 1 人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入圍國際個人或節目類獎項者補助類(事後申請):住宿費,補助 1 人、3 日為限,金額上限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規定核計
・自行參展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機票費,補助 1 人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歐美、紐澳、非洲地區上限 40,000 元,亞洲地區上限 15,000 元
・自行參展者補助類(事後申請):攤位費,補助攤位租金 50 %,歐美、紐澳、非洲地區展會上限 100,000 元,亞洲地區展會上限 50,000 元
・申請方式: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事後申請之收支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支用單據證明、發票或領據正本,應於完成線上申請之次日起 7 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
・注意事項:申請者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申請企畫書(含組團參展規畫、行銷策略及宣傳造勢活動規畫、參團者資料、展館規畫、展館主視覺及標語設計、文宣品製作、經費預算表、參展中遇到矮化我國國格情形之因應措施、最近二年辦理組團參加國際電視展之簡介及成效)、設立文件(電視事業執照影本、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介紹、製作團隊簡介、藝人及劇組團隊名單一覽表(須含每一人之姓名、藝名、性別及職務)及前開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身分證影本、行銷造勢及宣傳活動規畫、預期效益、海外版權銷售或播映證明合約(申請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第二類補助者)、海外行銷造勢及宣傳活動相關合約或證明文件(申請藝人及劇組行銷宣傳第二類補助者)、申請函、活動成果報告書、收支明細表、代表申請者參展之人員資料(含參展人員姓名、職稱及其中華民國護照影本、申請者聘僱參展人員之契約或在職證明)、參展人員之機票支用單據(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正本或電子登機證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抬頭之發票或領據、存摺影本、電視企畫案相關佐證文件(僅攜帶電視企畫案參展之業者)、申請者或代表申請者出席人員參加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頒獎典禮發生之住宿費發票或收據、申請者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入圍國際個人類獎項,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委任書及代表申請者出席國際影視展競賽活動頒獎典禮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申請者委任他人出席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參展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參展展證、載有申請者名稱之大會官方手冊攤位配置圖(自行租用攤位者)、申請者租用影視展攤位之支用單據正本

【聯絡方式】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僅說明「另行公告」或「即日生效」。聯絡電話僅有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服務專線,非本補助專屬聯絡電話。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57879&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108/ch05/type2/gov46/num16/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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