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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修正「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旨在支持國內表演藝術計畫,提升專業人才培育、創新能量、藝文觀賞人口及多元活動發展,並促進整體表演藝術生態。此補助開放給符合資格的單位申請,每案最高可獲 5,000,000 元補助,且同一單位及負責人每年至多可申請兩案。補助範圍涵蓋計畫所需的部分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禮品、餐敘、獎金、生活費、國外執行費用及資本門支出。申請案經核准後,原則上採一次撥款,特殊情況可申請分期。受補助單位需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提交收據、支出單據、效益評估表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核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國內辦理之表演藝術計畫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提升創新能量、培養藝文觀賞及參與人口、發展多元表演藝術活動之計畫;有助於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生態及發展之推廣計畫
・不可申請:才藝招生、成果發表、聯歡活動、社區聯誼為目的之活動;以邀請非立案表演藝術團體參與演出計畫者;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未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
・表演藝術計畫經常性支出補助:每案最高 5,000,000 元
・申請方式:函送文化部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需辦理核銷;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注意事項:同一單位及負責人合計每年至多補助 2 案;補助款超過 1,500,000 元之案件,本部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申請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行為,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受補助單位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金額/折扣】

5,000,000元

【應備文件】

收據、支出單據、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含電子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本補助主要針對表演藝術相關單位或計畫,非個人福利。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5304&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2078/ch05/type2/gov46/num6/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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