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為鼓勵地方政府推動地熱能發電招商,並支持公司進行地熱探勘及發電設備設置,提供兩類示範獎勵金。其中,招商獎勵金旨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廠商的作業費用,每案最高可達 1,000 萬元,若達成 1 萬瓩以上裝置容量目標,另有最高 5,000 萬元獎勵。探勘獎勵金則針對依法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補助其地表調查及地熱井鑽探費用,每案總額上限 1 億元,最高可補助總探勘費用的 50 %。本辦法自 2026/01/01 起生效,申請期間至 2030/12/31 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招商獎勵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招商獎勵金者:每一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具國家能源及區域發展效益或屬公有土地設立地熱優先區辦理招商遴選作業,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探勘獎勵金者: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實收資本額達 500 萬元以上;申請探勘獎勵金者:同一申請人以申請 1 案為原則;申請探勘獎勵金者: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最短直線距離在 500 公尺以內者,應提出對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供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與該等案場之權利人為同一人者不在此限)
・不可申請:申請獎勵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獎勵或補助;申請探勘獎勵金者: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未回注地層;招商或探勘獎勵人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時起 3 年內
・招商作業獎勵金:每案上限 1,000 萬元
・招商具規模成效獎勵金:每達成 1 萬瓩裝置容量目標,獎勵 1,000 萬元,總額至多 5,000 萬元。核發上限依達成時點計算:招商計畫核准日起 5 年內達成者,以獎勵金額度之全額為核發上限;6 年內達成者,以獎勵金額度 80 %為核發上限;7 年內達成者,以獎勵金額度 60 %為核發上限;8 年以上達成者,不予核發
・地表調查費用:補助申請人進行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地熱井鑽探費用:補助申請人進行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探勘獎勵金總額:每案上限 1 億元,且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之 50 %
・探勘獎勵金每瓩獎勵額度: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
・申請方式: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辦法自 2026/01/01 施行
・注意事項:獎勵金為實支實付,如有剩餘應全數返還主管機關;申請文件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經費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刪(減)工作項目、期間、獎勵金金額,並得不受理當年度獎勵申請;招商獎勵人應於核准通知送達後起 5 年內完成招商計畫執行,可展延 1 次,最長 2 年;探勘獎勵人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 2 年內完成 1 口以上探勘井鑽探作業,並於 5 年內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可展延 1 次,最長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