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供專題研究計畫補助,旨在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此補助開放給經國科會核定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由其編制內專任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提出申請。計畫主持人需具備助理教授以上、講師滿 3 年且有著作、博士學位助理研究員以上、或主治醫師滿 2 年等特定學術或醫藥資歷。補助項目涵蓋業務費(含研究人力、耗材、國外學者來臺費)、研究設備費(單價 10,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國外差旅費(國際合作、學術會議、參訪考察),以及研究主持費和機構管理費。申請方式為透過所屬機構線上提交,特定對象如新進人員、歸國學者、身心障礙者或育有幼兒者,可採隨到隨審方式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為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公私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公私立大專院校:擔任講師職務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公私立大專院校: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公私立大專院校: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 2 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公私立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公私立研究機構: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公私立研究機構:擔任主治醫師滿 2 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醫療院所:擔任主治醫師滿 2 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醫療院所: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且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 2 類稀少性科技人員;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 2 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 2 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約用為本會其他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並支領相關費用;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同一年度內以執行 1 件研究計畫為限;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或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同一研究計畫同時重複向本會提出申請;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同一項目及金額重複申請補助;申請機構未辦理完成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學術倫理教育機制、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者;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
・業務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業務費: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研究設備費:單價 10,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之設備
・國外差旅費: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國外差旅費:因執行本會補助之規劃推動案,計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需要出國參訪及考察之差旅費用
・研究主持費
・管理費
・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本會申請
・注意事項:計畫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且經相關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更換計畫主持人或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及執行研究計畫
10,000元
計畫申請書、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依本會規定應增填申請截止日前一定年限之研究績效或成果相關表格(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 2 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涉及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應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核准文件)、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者,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檢核表、聘書或正式文件證明延長聘期年限(將屆滿 65 歲或已滿 65 歲以上經獲准延長服務之計畫主持人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時)、上年度研究進度報告及當年度工作重點(未經本會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後續各年度計畫須依規定每年提出申請時)、有效身心障礙證明文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之計畫主持人)、足資證明文件(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 3 年內完成至少 6 小時;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 3 個月內檢附修習 6 小時)
電話:(02)2737-7992|地址:10622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本文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的作業要點,非特定年度計畫。頁面未提供一般性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僅說明特定對象可採隨到隨審方式申請。修正日期 2026/04/10 為未來日期,表示此為未來生效的修訂版本。
資料來源:https://law.nst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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