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配合科技發展需求,提供補助給符合資格的機構,以延攬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這些人才包括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人員及博士級研究人員,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擔任特殊領域教學或協助推動科技研發及管理工作。補助項目涵蓋教學研究費、機票費、保險費、薪給差額補助金、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及研究發展費。申請機構需透過本會研究人才網線上提交申請文件,經審查核定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機構為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納入補助延攬人才項目之單位,或設有科技研發或管理單位之政府機關(構);申請人為申請機構之教學、研究或一級行政主管人員 (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受延攬人不得為申請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受延攬人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迴避進用規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受延攬人為特聘講座 (諾貝爾獎得主 或 國家科學院院士且具國際聲望者,限國外科技人才);受延攬人為講座教授 (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限國外科技人才);受延攬人為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 (現任或曾任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限國外科技人才);受延攬人為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員) (現任或曾任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限國外科技人才);受延攬人為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員) (現任或曾任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助理研究員,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限國外科技人才);受延攬人為客座專家 (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或 具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者,限國外科技人才);受延攬人為博士級研究人員 (具有博士學位之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
・不可申請:申請機構為設有科技研發或管理單位之政府機關(構),且申請延攬中國大陸科技人士;國外科技人才 (講座人員、客座人員) 為國內任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退休人員;國外科技人才 (講座人員、客座人員) 未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私立研究機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且非現為本會依本要點補助延攬之受延攬人
・特聘講座教學研究費:最高得以其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標準支給
・講座教授教學研究費:每月 144,200 元 ~ 259,560 元
・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每月 77,250 元 ~ 194,090 元
・客座副教授(客座副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每月 72,100 元 ~ 149,300 元
・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助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每月 66,950 元 ~ 104,410 元
・客座專家教學研究費:每月 66,950 元 ~ 194,090 元
・博士級研究人員研究費:每月研究費 (由申請機構綜合考量後,依據自行訂定標準提供建議金額) 及年終獎金
・特聘講座及講座教授機票費: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以一次為限)
・客座人員及博士級研究人員機票費: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以一次為限)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保險費: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新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最高總保額 4,000,000 元,保險費由本會補助 65 % (未具勞保或健保投保資格者)
・薪給差額補助金:特聘講座、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員)資格,於補助期間經納入本會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本會得補助教學研究費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全部或一部,補助期間以 3 年為限
・勞工退休金:適用勞動基準法者,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會補助
・離職儲金: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 (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研究發展費: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如為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由本會補助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製作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
・注意事項: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延攬事由之職務,並由申請機構負管理之責
最高4,000,000元
申請書、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最近三年內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著作至多五篇 (申請客座專家者,得以具體事蹟如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代之)、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並經機關用印之相關證明文件、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證影本 (博士級研究人員如具研發替代役男身分者,如尚未取得,得出具經申請機構用印之役男資料清單及研發替代役錄取役男名冊辦理)、博士學位證書 (應屆畢業者可先提供臨時學歷證明文件,報到時補交)、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受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之應屆畢業者)、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之應屆畢業者)
電話:(02)2737-7992|地址:10622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本補助為常態性計畫,無固定申請或活動期間,申請與補助期間依個案審查核定。補助期間對講座人員及客座人員為 1 個月 ~ 1 年 (總補助期間最長 3 年),對博士級研究人員為 3 個月 ~ 1 年 (可配合多年期研究計畫全程執行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nst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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