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旨在鼓勵國內中小企業投入技術與服務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本計畫依研發標的分為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服務等六大領域,並依研發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研究開發(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三階段。申請類型包含個別申請與聯盟申請,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可透過線上系統提交計畫,經審查核定後獲得政府補助款,最高可達 3,000 萬元,以支持其創新研發活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不可申請: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同一研發主題不得同時一次申請本計畫兩案以上;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須待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始得提出新案申請(參與研發聯盟計畫者不在此限);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獲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個別申請 (1家) Phase 1 (先期研究):每案補助 150 萬元,計畫期程 6 個月
・個別申請 (1家) Phase 2 (研究開發):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600 萬元,全程補助上限 1,200 萬元。計畫期程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個別申請 (1家) Phase 2+ (加值應用):每案補助 6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聯盟申請 (3家以上) Phase 2 (研究開發):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全程補助上限為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且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聯盟申請 (3家以上) Phase 2+ (加值應用):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且補助款金額須小於或等於自籌款金額,自籌款金額須小於或等於公司實收資本額
・申請 Phase 2 及 Phase 2+計畫之每案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按比例遞減
・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可延長執行期間:Phase 1 階段可延長至 9 個月;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3 年;Phase 2+階段可延長至 1.5 年
・Phase 2+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研發成果商品訂單者,應繳交訂單金額 1%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逕至 SBIR 官網申請 (https://www.sbir.org.tw)
・補助款撥付方式分為 2 期或一次性全額撥付(需檢附全額政府補助金額等額之履約保證金);獲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設立專戶儲存及單獨設帳管理;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計畫執行期間內不得有陸資投資;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企業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若企業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計畫得以辦理停止簽約或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接受本計畫補助,請健全員工權益、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本計畫絕無委託或以其他形式請民間代辦或顧問公司協助業者撰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