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推出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旨在鼓勵國內中小企業投入技術與服務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本計畫提供財務補助,涵蓋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及服務等六大領域,並依研發階段分為先期研究(Phase 1)、研究開發(Phase 2)及加值應用(Phase 2+)三階段。申請方式分為個別申請與聯盟申請,補助款最高可達計畫���經費的 50%。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計畫執行地點在國內的企業皆可線上申請,本計畫採隨到隨受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不可申請: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 3 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 3 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同一研發主題不得同時���次申請本計畫兩案以上;同一申請企業(或同一負責人)申請及執行之計畫總件數不得超過一案,須待前案核定公告或結案後,始得提出新案申請(參與研發聯盟計畫者不在此限);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產品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獲政府其他計畫補助;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執行加值應用案(Phase 2+)之企業,若計畫結案後 3 年內未完成研發回饋金繳交者,不得再申請本研發補助計畫;計畫結案滿 3 年仍未完成回饋,則予以停權處分,自停權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研發補助計畫
・個別申請 Phase 1:每案補助上限 150 萬元,計畫期程 6 個月
・個別申請 Phase 2:每案每年補助上限 600 萬元,全程以 2 年為限,補助總額上限 1,200 萬元,計畫期程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個別申請 Phase 2+:每案補助上限 6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聯盟申請 Phase 2:每案每年補助上限為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全程以 2 年為限,補助總額上限為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且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聯盟申請 Phase 2+:每案補助上限為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計畫期程 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生技製藥計畫期程:Phase 1 階段可延長至 9 個月;Phase 2 階段可延長至 3 年;Phase 2+階段可延長至 1.5 年
・補助款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自籌款比例:須小於或等於公司實收資本額
・Phase 2 及 Phase 2+補助款:上限依計畫執行月數按比例遞減
・Phase 2+研發回饋金: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商品訂單,須繳交訂單金額 1%作為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逕至 SBIR 官網申請(網址:https://www.sbir.org.tw)
・重要時間點:專案辦公室初步檢查申請資料,若有闕漏或錯誤,請依通知於 5 個工作天內補齊或修正,逾期則退件
・注意事項: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符合附件 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之規定;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溢領罰鍰及計畫未動支之補助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辦公室繳交國庫;研發聯盟計畫,政府補助款將由 SBIR 專案辦公室撥付主導公司,再由主導公司撥付其他執行單位;簽約企業於每月月底結帳後次月一日,始可自專戶內提領或轉帳已動支之補助���;如有因立法院審議經濟部預算凍結或刪減之特殊原因,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日期;簽約執行企業須依契約每半年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計畫經費並應依補助比例核實報銷;研究開發案(Phase 2)參與計畫之執行成員均應據實填寫工作紀錄簿,先期研究案(Phase 1)得由計畫主持人代表據實填寫工作紀錄簿;簽約企業若違反契約規定,經專案辦公室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計畫執行期間,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視需求進行相關之查證作業;受補助企業及參與計畫成員應依通知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接受查訪及說明;企業於計畫結束後 3 年內應配合成效追蹤,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等活動;留存於簽約執行企業之計畫相關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款及政府補(捐)助款),均須加蓋補(捐)助機關及計畫名稱,若由數計畫分攤者,並應加附支出計畫分攤表;簽約執行企業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檢具相關支出憑證,其支出憑證日期均應在計畫執行期間內,且支出憑證須註記「經濟部 SBIR 計畫補助」;如經主管機關或專案辦公室發現簽約執行企業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執行企業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接受本計畫補助者,計畫執行期間內不得有陸資投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企業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企業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企業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若企業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計畫得以辦理停止簽約或停止補助���撥付等相關事宜;接受本計畫補助,請健全員工權益、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各級研究人員之薪資標準請參考附件 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以學經歷為薪資制定準則,不得因性別或身心障礙而有基準的差距;計畫經審查核定補助之提案單位,如經發現其違反簽約計畫承諾書之情形者,或是通過審查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不符者,將撤銷其補助資格;本計畫絕無委託或以其他形式請民間代辦或顧問公司協助業者撰寫申請書,如有代辦或顧問公司聲稱「政府委外」或「認識評審委員」部分,請申請業者務必洽詢 SBIR 計畫專案辦公室進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