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115年度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內容簡介】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旨在鼓勵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提升產業競爭力。本計畫提供研發經費補助,涵蓋人事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技術移轉費及專利申請費等多項支出。申請對象為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可針對先期研究、研究開發或加值應用等階段提出計畫申請,特別鼓勵具備數位轉型或淨零排放特色的研發專案。補助款最高可達計畫總經費的 50 %,協助企業減輕研發負擔,加速創新成果的實現與商業化。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小企業;同意由專案辦公室轉請審查會議審查計畫書,並得審閱歷年申請政府計畫相關資料;有義務回答各階段審查單位之審查意見;已瞭解並同意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依申請須知相關辦法之作業程序進行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計畫書與簡報所列資料及附件均屬正確,且內容一致;不侵害他人之相關智慧財產權;未來針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確實填寫曾參與政府相關研發計畫及補助經費
・不可申請: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約紀錄;曾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就本補助案件,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曾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於計畫申請及執行期間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為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補助項目包含: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移轉及委託費、國內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補助比例:所有會計科目補助比例皆以 50 % 為上限(補助款≦自籌款)
・國內專利申請費:每案補助上限 30,000 元
・國外專利申請費:每案補助上限 100,000 元
・人事費:以占計畫總經費之 60 % 為原則
・技術移轉及委託費:以占計畫總經費之 60 % 為原則
・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購買費:以占計畫總經費之 30 % 為上限
・委託諮詢費:以首次申請 SBIR 計畫並獲推薦之中小企業為主,每家企業以申請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依計畫申請須知規定提交計畫書
・金額請以千元為單位,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計算;各項市場調查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各項資料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或填註;營運及財務狀況中「市場占有率」係指國內外市場,若低於 0.1 % 免填;研發計畫中各分項計畫及所研發技術或服務權重依研發經費占總研發經費之百分比計算;各分項計畫每季至少應有一項查核點,查核點內容並應具體明確;工作進度百分比請參照經費預算執行比例填寫,並依每季所占之比例填寫(非累計);如有技術合作或轉委託工作,每一合作項目應視為一工作項目,列其進度與查核點,人力則不計入計畫總人力;查核點應按時間先後與計畫順序依序填寫,查核內容應係具體完成事項且可評估驗證者,產出應有具體可量化指標及規格;每家公司之待聘人員不得超過投入研發人力之 30 %;購買一年內(保固期間)之設備不得編列維護費;技術移轉及委託費之編列不含營業稅;國內差旅費僅適用於下列情形:所提計畫有編列「技術移轉及委託費」者,即轉委託國內機構進行合作研究與技術(智財)引進等情形所發生之必要差旅費;因計畫開發所需至服務或驗證場域者,且須與查核點內容相對應;國內差旅費應依出差人數、目的、地區等項目編列,且出差人員僅限人事費編列之研發人員;專利申請應於計畫書內述明擬申請之專利申請案件件數、專利類型、專利之申請人、申請專利之國別等背景資料;多家公司聯合申請計畫(研發聯盟)有特殊填寫規範;計畫書摘要得於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發佈;預期效益應客觀評估,並作為本計畫驗收成果之參考,若無請填「0」;申請人有義務回答各階段審查單位之審查意見;申請人保證計畫書與簡報所列資料及附件均屬正確,且內容一致,並保證不侵害他人之相關智慧財產權;申請人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申請人保證確實填寫曾參與政府相關研發計畫及補助經費;資料如有不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計畫管理單位得撤銷其補助資格、解除契約且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並願負一切責任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應備文件】

計畫書、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章、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計畫書摘要表、數位轉型計畫特色表(若有)、淨零排放計畫特色表(若有)、勞保繳費清單(需與最近一期投保人數相符)、附件一、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若有)、附件二、計畫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若為再次申請)、附件三、差異說明資料(若為再次申請)、附件四、曾執行政府計畫揭露聲明書、附件五、委外、技術合作/引進合約書、委託諮詢單位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若有)、附件六、聘任顧問及國內外專家背景說明/合約書/與原任職單位無競業情形之個人切結書(若有)、附件七、與本案相關專利證書或申請中專利文件(若有)、附件八、申請人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同意書及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文件;或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若有)、附件九、其他參考資料(若有)

【注意事項】

本文件為計畫書格式範本,非實際申請頁面,故無明確申請期間與申請方式。

資料來源:https://sbir.org.tw/download/downloadarea/115%E5%B9%B4%E9%99%84%E4%BB%B6A%E8%A8%88%E7%95%AB%E6%9B%B8%E6%A0%BC%E5%BC%8F(%E7%94%B3%E8%AB%8BPhase2%E5%8F%8APhase2_)vfF9iicG.odt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