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提供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旨在慰問及救助因職業災害導致傷殘、疾病或死亡的勞工及其遺屬。凡設籍於花蓮縣且年滿 15 歲的勞工,若因職災符合條件,本人或其符合資格的遺屬即可提出申請。慰助金項目包含住院醫療慰助金 3,000 元、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最高 6,000 元(一次性)或每月 3,000 元(最長 6 個月),以及死亡慰助金 20,000 元。申請人需在事故認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花蓮縣;年滿 15 歲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或死亡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工本人(申請住院醫療及身體障害生活慰問金);勞工之監護人(申請住院醫療及身體障害生活慰問金);勞工之配偶(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之子女(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之父母(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之祖父母(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專受其撫養之兄弟姊妹(申請死亡慰助金)
・不可申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者;工作性質為駕駛各種車種,未領有該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故意或犯罪之行為;以同一事由,已向其他機關申請相關性質之慰問救助或補助
・住院醫療慰助金:因同一事故受傷或疾病於 3 個月內合計住院 10 天以上,發給 3,000 元
・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經職業傷病專科醫師診斷,其身體障害影響工作能力達 3 個月以上者,且未得到雇主補償而致生活陷入困境,得一次發給 6,000 元或按月發給 3,000 元(以 6 個月為限)
・死亡慰助金:發給 20,000 元
・申請方式:將相關文件寄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注意事項:申請案件經命補正相關文件者,應於通知補正日起 10 日內送達本府;逾期者視同審核不通過。符合各項慰助金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年度預算用罄或不足時,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或酌減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