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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提供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旨在慰問及救助因職業災害導致傷殘、疾病或死亡的勞工及其遺屬。凡設籍於花蓮縣且年滿 15 歲的勞工,若因職災符合條件,本人或其符合資格的遺屬即可提出申請。慰助金項目包含住院醫療慰助金 3,000 元、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最高 6,000 元(一次性)或每月 3,000 元(最長 6 個月),以及死亡慰助金 20,000 元。申請人需在事故認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花蓮縣;年滿 15 歲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或死亡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工本人(申請住院醫療及身體障害生活慰問金);勞工之監護人(申請住院醫療及身體障害生活慰問金);勞工之配偶(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之子女(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之父母(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之祖父母(申請死亡慰助金);勞工專受其撫養之兄弟姊妹(申請死亡慰助金)
・不可申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者;工作性質為駕駛各種車種,未領有該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故意或犯罪之行為;以同一事由,已向其他機關申請相關性質之慰問救助或補助
・住院醫療慰助金:因同一事故受傷或疾病於 3 個月內合計住院 10 天以上,發給 3,000 元
・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經職業傷病專科醫師診斷,其身體障害影響工作能力達 3 個月以上者,且未得到雇主補償而致生活陷入困境,得一次發給 6,000 元或按月發給 3,000 元(以 6 個月為限)
・死亡慰助金:發給 20,000 元
・申請方式:將相關文件寄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注意事項:申請案件經命補正相關文件者,應於通知補正日起 10 日內送達本府;逾期者視同審核不通過。符合各項慰助金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年度預算用罄或不足時,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或酌減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期間】

事故認定之日起 3 個月內

【應備文件】

申請書(附件一)、勞工身分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工會會員證、無固定雇主勞工切結書(附件二)、勞保年資證明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住院證明書、職業災害證明文件(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重大災害通報表、花蓮縣消防局災害報告單、目擊者證明切結書、工安事故報告書(附件三)等)、共同委託書(無委託情形者免;附件四)、專受其撫養證明(非該順序者免,如完稅證明或村里長證明書等,附件五)、未重複請領相關給付切結書(附件六)、領據(附件七)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 轉 390、391、396|地址:970台灣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08:00~12:00 13:30~17:3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申請期間為事故認定之日起 3 個月內。

資料來源:https://labor.hl.gov.tw/cp.aspx?n=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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