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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環境部

【內容簡介】

・環境部為協助因土壤污染而需停耕的農民,提供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本補助旨在照顧農民在農地污染改善期間的生活,對象為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的農地所有人、三七五減租農地承租人或公有土地承租人。農民可依據農業部當年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獎勵的給付標準,獲得一年兩期作的停耕補償。申請人需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款項將直接撥付至農民的金融機構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農地土地所有人;三七五減租農地之承租人;依法承租公有土地之承租人;土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農業用地依法得供農業種植食用作物使用;土地依法規變更為其他用途,而種植食用作物
・不可申請:同時領取農業部當年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獎勵、停灌補償費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屬同性質之補助費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將停止耕作農地種植之景觀作物採摘販售;重複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費用;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者,自污染改善計畫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定日後,於次期作起不得申請停耕補償費用
・停耕補償:比照農業部當年度執行之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獎勵所規範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之給付標準辦理。一年補助二期作,補助面積以公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四位,補償金額依該面積核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元
・申請方式: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地方環保機關審核通過並經環境部核准後 15 日內,將款項直接撥付至農民金融機構存簿帳戶內
・注意事項:受補償之農地,可歸責於污染行為人者,地方環保機關應向污染行為人求償停耕補償費用並繳回環境部。停止耕作農地如當期作未進行土壤污染改善者,受補償之農民得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並比照農業部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規定之方式管理。補償經費之發放若採電匯或轉帳方式衍生之手續費用,於環境部補助地方環保機關之補助計畫業務費內編列支應。地方環保機關應於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公告記載補償對象,使其向農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停耕補償費用

【期間】

申請:每年 3/1 ~ 3/31 申請第一期作;每年 9/1 ~ 9/30 申請第二期作;活動:自次期作起至解除列管期間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的補償金額標準,僅說明比照農業部當年度執行之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獎勵給付標準辦理。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Download.ashx?FileID=136069&id=44058&type=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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