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環境部推動「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旨在鼓勵並引導資金投入國內外執行淨零永續相關新興業務的企業。本方案透過一個「專戶」與符合資格的「搭配投資人」(如金融機構、投資事業、加速器或企業創投)共同投資。專戶對單一被投資事業的總投資金額上限為 150,000,000 元,單次投資不超過 100,000,000 元,且股權比率通常低於該事業實收資本額的 20 %。搭配投資人需承諾共同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於專戶投資額,但在特定綠色技術領域或經核定的研究計畫相關投資案中,共同投資比例可降至專戶投資額的 1/2 或 1/3。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搭配投資人屬金融機構者:依金融法規設立登記,且設有投資部門;實收資本額達 200,000,000 元以上;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搭配投資人實質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管理顧問者: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且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達 30,000,000 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達 10,000,000 元以上;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搭配投資人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或法人團體者:依法完成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或法人團體;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搭配投資人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企業創投、策略投資機構):依法設立登記且已登錄興櫃或已上市(櫃)之公司;有設立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且具有實質控制權之投資機構
・本專戶共同投資:單一被投資事業總金額不得超過 150,000,000 元,單次投資不得超過 100,000,000 元
・本專戶共同投資:股權比率應低於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20 %(若以特別股方式投資者,不限)
・本專戶共同投資: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49 %為限
・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搭配投資人共同投資金額:不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
・搭配投資人共同投資金額(特定產業):投資於資源循環、永續及前瞻能源技術發展、科技儲能、深度節能、提升能源效率、碳捕捉再利用、負碳技術發展、數位、低(減)碳技術發展、氣候變遷調適技術發展等新興產業者,共同投資金額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 1/2
・搭配投資人共同投資金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合作、委託或經核定補助研究計畫相關之投資個案):共同投資金額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 1/3
・投資範圍:限執行淨零永續相關新興業務之國內企業或於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之境外企業
・投資排除:不得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
・申請方式:搭配投資人應檢具投資計畫書及聲明書等文件,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評選作業,並擬具搭配投資事業投資評估報告及搭配投資協議送投資審議會討論
・注意事項:搭配投資人經專案辦公室審查投資計畫書審核通過資格者,每五年至少應完成三件共同投資。每年完成投資達四件以上,或合計本專戶共同投資金額達 100,000,000 元者,專案辦公室應註記為優良搭配投資人。
最高150,000,000元
投資計畫書(應詳述投資機構營運基本資訊、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投資程序與審議、投資後管理作為、投後管理報酬規劃、利害關係人及近五年訴訟/行政處分紀錄揭露、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聲明書(應記載同意揭露與被投資事業及其原股東或員工之法律關係、敘明投資資金來源、遵循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投資法令、使用本部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更新登錄資料、配合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文件、同意違反規定之罰款或終止管理合約、通知無法管理情事、每五年至少完成三件共同投資等事項)、其他本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文案未列出本方案的明確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文案提供的聯絡資訊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本方案主辦單位或專案辦公室。實際補助內容在附件,頁面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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