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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校(團)組團來臺研習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僑務委員會

【內容簡介】

・僑務委員會為增進海外青年來臺學習華語文及臺灣多元文化,特別提供組團來臺研習的補助。此計畫主要針對海外僑校、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的現職臺裔教師。符合資格的主辦單位可組團來臺參與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每團最高可獲得 10,000 美元(或等值貨幣)的組團費補助。申請單位需在活動首日前 2 個月,檢附相關資料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初審後送僑務委員會複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主辦單位為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具臺灣護照之現職臺裔教師;主辦單位(若為僑校/團等)需與僑務委員會、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經常保持聯繫,且組織健全,近 5 年配合推動僑務委員會僑教政策計畫績優;主辦單位(若為現職臺裔教師)需提供在職證明佐證(含教職員證或足資證明文件);每團至少 15 人;團員年齡以 30 歲以下為原則(領隊年齡不限);在臺期間需達 10 天以上;行程規劃應包含至僑務委員會進行 1 小時之交流活動;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語文或文化課程;領隊應具華裔身分(由海外僑校/團等組團者),或臺裔身分(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者:團員中 20 %以內之名額(未達整數不予計入)可為友我之非華裔青年;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者,且主辦單位最近 3 年內曾與僑居地主流學校(學區)合作辦理華語文課程、華語文推廣或競賽活動,並與該主流學校(學區)共同申請組團來臺研習,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僑務委員會複審通過者:團員中 35 %以內之名額(未達整數不予計入)可為非華裔青年;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者:團員之年齡及族裔均無限制
・不可申請:領隊及團員之華裔身分,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持有中國大陸所發護照者;已獲核定補助後取消辦理、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執行、執行成效不彰、經費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僑務委員會得撤銷補助並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組團費:最高補助 10,000 美元(或等值之貨幣)
・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首日前 2 個月檢送資料,向輔導單位(政府駐外館處、僑務委員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僑務委員會複審
・重要時間點: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需提交全團名冊、活動成果報告、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正本
・注意事項:每年每一主辦單位以補助 1 團為限。僑務委員會可應主辦單位請求,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共同辦理。主辦單位應將僑務委員會列為贊助單位,並於招生簡章、文宣資料及團員手冊上明列所籌辦之研習活動係依據本計畫辦理。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者,應按僑務委員會補助比例繳回

【應備文件】

組團申請表(附表一)、計畫書(須包含研習課程表、經費規劃表及來臺人員名冊,請註明年齡、華裔或非華裔)、臺灣護照(領隊為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主流學校任職之現職臺裔教師應檢附)、在職證明(領隊為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主流學校任職之現職臺裔教師應檢附)、與主流學校(學區)合辦華語文課程或活動之績效評估(如有本要點第四點第四款第四目之一但書情形應加註)、全團名冊及活動成果報告(附表二)、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表三)正本、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倘以機票費核銷,應檢附電子機票或機票票根、購票證明正本)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相對時間,非明確日曆日期,故填 null。文案未列出明確的聯絡電話和地址,僅有總機和南部服務站電話。

資料來源:https://www.ocac.gov.tw/OCAC/Pages/List.aspx?nodeid=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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