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的身心障礙或身體孱弱人員,提供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此補助涵蓋助聽器、眼鏡、義眼及多種其他輔具,採實物給付或現金補助方式。申請人需備齊載有申請輔具項目的診斷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或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提出申請。各項輔具設有不同的申請間隔年限,且不得重複申請同功能性輔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之身心障礙或身體孱弱人員;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
・不可申請:同一輔具申請補助後,於其申請間隔年限屆滿之前,不得向本會或其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同功能性輔具於規定期限內,限申請一項;凡以詐欺、重複申請補助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輔具費用補助者
・助聽器:實物給付或現金補助,補助金額依當年度採購金額,每三年申請一次
・眼鏡:實物給付,每二年申請一次
・義眼:實物給付,每二年申請一次
・其他輔具:實物給付,包含手杖、輪椅、義肢、支架、鞋墊等共 79 項,依各項器具使用年限(一年至三年不等),每人每年最多申請 2 項
・申請方式:向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退除役官兵臨櫃申辦輔具,應以有效身分證件提供受理單位於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查驗。申請人應備之西醫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聽力圖及驗光單,須符合自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之期限。附錄一列屬同功能性輔具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載有申請輔具項目之診斷證明書(部分項目可用評估紀錄表或輔具處方單替代)、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驗畢歸還,部分項目適用)、聽力圖(表)(申請助聽器者,需為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驗光單正本(申請眼鏡者,需為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票正本(申請助聽器現金補助者,須具買受人姓名、品項須為助聽器)、特製輪椅評估表(申請特製輪椅者)、量測表(申請部分支架、束腰、鞋墊、護踝、護膝者)
電話:(02)29530844(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實際補助項目、申請資格、應備文件等詳細資訊主要列於附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及附表」中。附件中「附表內所列各項目輔具(助聽器、眼鏡、義眼、其他輔具等四項)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與各項目獨立的「申請間隔年限」有潛在衝突,已優先採用各項目獨立的間隔年限。金額部分,助聽器依當年度採購金額,其他輔具為實物給付,無明確金額。
資料來源:https://newrepat.sfaa.gov.tw/home/repat-welfare/detail/2c90e4c76633d6e701663411211007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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