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協助設籍新竹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達 183 日的居民購置輔助器具。本補助涵蓋 242 項輔具,依衛生福利部頒訂的基準表核實補助,每人每 2 年最多可申請 4 項。申請人需先經醫師診斷及治療師評估,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待縣府核定後方可購買輔具,並於購買後 6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核銷請款。已獲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已先購買輔具者則無法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新竹縣,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達 183 日;領有新竹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曾申請輔具補助者,其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已超過
・不可申請: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器具)補助者;已先購買輔具者
・輔助器具補助:共計補助 242 項輔助器具,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核實補助
・申請限制:每人每 2 年以申請 4 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或洽特約廠商辦理請款
・注意事項:需先經醫師診斷、治療師評估後,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收到縣府核定公文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購買輔具後 6 個月內,再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核銷請款
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印章、委託書或切結書(委託辦理者須附)、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核銷表、領據(蓋印章並參照輔具評估報告,填寫輔具名稱及補助金額)、身障者本人存摺封面影本、縣府核准公文/簡易核准通知、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中之照片(補助輔具總金額超過 10,000 元以上,一項器材一張照片)、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產權證明影本(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產權證明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
電話: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03-5518101轉3225;新竹縣北區輔具中心 5527316;新竹縣南區輔具資源中心 5111015|地址:新竹縣北區輔具中心: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新竹縣南區輔具資源中心: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一段194號
實際補助項目、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等詳細內容需參閱衛生福利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頁面未提供具體金額。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newrepat.sfaa.gov.tw/home/repat-welfare/detail/4bc1e2b477f7cbf701780126c083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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