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旨在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參與活動,或便利其照顧者。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民眾,經評估有使用輔具的必要即可申請。補助項目涵蓋個人行動輔具、溝通及資訊輔具、身體生理試驗設備、訓練輔具、預防壓瘡輔具、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居家生活相關輔具、矯具及義具、其他輔具等十大類。補助比率依身分別而異,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則補助 50 %。申請人需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於六個月內完成購買並申請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符合附表規定
・不可申請: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
・補助比率:低收入戶全額、中低收入戶 75 %、一般戶 50 %
・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推車-一般型:最高補助 6,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輪椅-非輕量化量產型:最高補助 3,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電動輪椅-基礎型:最高補助 5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
・單支拐杖-量產型:最高補助 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3 年
・移位機-電動型:最高補助 60,0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10 年
・視障用白手杖或杖頭:最高補助 7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2 年
・聽書機:最高補助 3,500 元,最低使用年限 5 年
・申請���式: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重要時間點: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購買並申請撥付補助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注意事項: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增列補助項目,或調高最高補助金額;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定,或未符合補助資格,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現金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