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這項福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或其子女就讀國內學校時,減免部分或全部的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依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年所得總額而定,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可免除全部費用,中度減免七成,輕度減免四成。申請者須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戶籍資料等文件。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 220 萬元者則不適用此減免。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0,000 元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 2 個以上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 1 次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申請方式: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學生對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免附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或父母(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身分;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 3 份,於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依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用減免額度計算。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額度較優者,不在此限;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220萬元
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 3 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H0080043&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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