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鼓勵民間活化閒置土地,提供獎助金給在都市計畫範圍內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申請者需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確保停車場至少有 10 個小型車停車位(或全自動收費系統的 5 個小型車位)供公眾使用,且收費費率符合縣府規定。每個小型車停車位可獲得 3,000 元獎助,單一停車場最高可領取 600,000 元,且限申請一次。申請將依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本縣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地上權人;利用空地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指該土地未曾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經本府核發停車場登記證;具有十個以上小型車停車位或建有全自動收費系統,且具有五個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收費費率符合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者
・不可申請:未開放供公眾使用者;經本府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准後二年內有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收費費率逾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未經核定減少停車位、變更或移供其他使用用途、停止營業等情形者(會被廢止獎助並追繳已發給之獎助金)
・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 3,000 元,獎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600,000 元,每一停車場以申請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向花蓮縣政府申請
・注意事項:以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