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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財經金融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民間活化閒置土地,推出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凡都市計畫內私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若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經花蓮縣政府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且符合相關條件,即可申請獎助。每個小型車停車位可獲得 3,000 元獎助金,單一停車場最高可領取 600,000 元。申請的停車場需具備 10 個以上小型車停車位(或全自動收費 5 個以上)供公眾使用,且收費費率須符合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都市計畫內之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地上權人;利用空地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經花蓮縣政府核發停車場登記證;具有 10 個以上小型車停車位供公眾使用,或建有全自動收費系統且具有 5 個小型車停車位供公眾使用;收費費率符合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者(小型車每 30 分鐘 10 元或每次 30 元);該土地未曾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至少要有 10 個小型車停車位(或全自動收費 5 個小型車停車位)對外開放,不能作為特定人士月租使用
・不可申請:核准後二年內,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核准後二年內,收費費率逾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核准後二年內,未經核定減少停車位;核准後二年內,變更或移供其他使用用途;核准後二年內,停止營業
・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 3,000 元,獎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600,000 元,每一停車場以申請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申請人需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向花蓮縣政府申請並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大型車停車位可換算為 2 個小型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可換算為 0.2 個小型車停車位;停車場需至少有 10 個小型車停車位(或全自動收費 5 個小型車停車位)對外開放,不可作為特定人士月租使用;超過上述基本數量的停車位,可在符合收費規範下規劃包月停車格;稅費計算複雜,建議申請前洽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03-8226121) 評估;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之公司組織土地,具私有財產權性質,可申請本獎助

【金額/折扣】

最高600,000元

【注意事項】

文案未明確列出申請獎助金的具體辦理單位、聯絡電話、地址及申請截止日期。獎助金的申請流程僅提及需先取得停車場登記證。

資料來源:https://pw.hl.gov.tw/Upload/20211014115749414142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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