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推出「宜居小東」社會住宅招租計畫,提供 1 房型、2 房型、3 房型共 376 戶(含無障礙房型 20 戶)供符合資格的民眾申請。申請對象須為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臺南市或在臺南市就學、就業,且家庭成員在臺南市無自有住宅、未承租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並符合家庭年所得總額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 3.5 倍的限制。租金採分級收費,依家庭所得狀況提供不同級距的優惠。申請人可透過線上或郵寄方式提交申請,並需檢附身分證、戶籍謄本、財產及所得清單等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十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在臺南市設有戶籍,或在臺南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家庭成員於臺南市均無自有住宅、未承租臺南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含包租代管),且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 40 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之住宅準用前二小目之規定;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 3.5 倍(114 年為 54,303 元(含)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優先戶:符合一般戶資格,且其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一者;婚育戶:符合一般戶或優先戶資格,且距申請日前 2 年內登記結婚且婚姻關係存續中;婚育戶:符合一般戶或優先戶資格,且申請日育有學齡前(6 歲以下)之子女(含胎兒),以申請人為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具監護權)為限;換居資格:符合優先戶資格且年滿 65 歲以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於臺南市合計僅得持有一戶住宅,並切結同意將既有住宅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作為租賃住宅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承租臺南市轄內社會住宅(含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欠款未繳清者;家庭成員承租臺南市轄內社會住宅(含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欠款已繳清者,自繳清之日起 3 年內不得申請;合格申請人曾因未依限履行本府宜居社會住宅選屋、點交、簽約、公證作業,自未履行選屋、點交、簽約、公證日起至申請日未滿 1 年者(依限書面提出放棄承租聲明者不在此限);受監護宣告之人;承租人及共同居住者未遵守住戶生活管理公約致計點累計達 30 點以上者或達到立即終止租約之事由,自實際搬離日起 3 年內,該承租人及符合前述事由時所列之共同居住者均不得再申請承租本府興辦社會住宅;同一家庭成員重複申請經計入不同申請案者,後申請案應駁回
・社會住宅租賃:提供 1 房型、2 房型、3 房型共 376 戶(含無障礙房型 20 戶)
・租金分級收費:/第一級租金: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社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 1 倍,且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第二級租金: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社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 1.5 倍/第三級租金: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社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至低於 2.5 倍/第四級租金: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社宅所在地最低生活費 2.5 倍以上至低於 3.5 倍/114 年最低生活費 1 倍為 15,515 元;1.5 倍為 23,273 元;2.5 倍為 38,788 元;3.5 倍為 54,303 元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臺南市社會住宅招租平台 https://betterhouse.tainan.gov.tw/)或郵寄申請(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9 樓,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住宅科收)
・重要時間點:辦理抽籤及結果公布日以本局最新公告為準;看屋、選屋、點交、簽約及公證辦理時程及作業事項依本局通知辦理
・注意事項:租賃範圍不含停車位;申請過程各項通知以書面為主,急迫情況得以電話或簡訊先行通知;申請人變更通訊資料需檢附身分證影本及異動申請書辦理;換居資格者需將既有住宅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