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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檢驗用混合標準品核可文件申請費用減免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環境部

【內容簡介】

・環境部發布行政函釋,針對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的業者,若其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檢驗用混合標準品符合特定條件,可合併於單一項目申請核可文件。特別是,已依原規定取得核可文件的業者,在申請變更新增此類標準品時,將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此舉旨在簡化申請流程並減輕業者負擔,鼓勵業者合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運作人須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已依原規定取得核可文件者;申請變更新增「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檢驗用混合標準品」;所申請之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檢驗用混合標準品,其單一包裝小於 2g、主成分為 PFAS 且濃度低於 0.01%;所申請之各檢驗用混合標準品運作總量併計需低於分級運作量
・不可申請:申請使用、貯存「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檢驗用混合標準品」以外的其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
・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免收取(限已依原規定取得核可文件者,申請變更新增「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檢驗用混合標準品」)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注意事項:PFAS 檢驗用混合標準品清單若異動須事前辦理核可文件變更,若未涉及核可文件記載事項,得免換發核可文件;申請使用、貯存「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檢驗用混合標準品」者,其使用、貯存僅限運作人所供應之毒性化學物質,其他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應回歸一般項目申請

【金額/折扣】

免費

【應備文件】

申請書、附件三文件、PFAS 檢驗用混合標準品清單(限製造、輸入、販賣者)、安全資料表(限製造、輸入、販賣者,須依清單逐一備具)

【聯絡方式】

電話:(02)2311-7722|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此函釋為行政解釋,說明特定條件下的費用減免。

資料來源:https://oaout.moenv.gov.tw/law/ExecutiveData.aspx?id=5309&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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