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將綜合所得稅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從每人每年 120,000 元調升至 180,000 元。此扣除額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申請者需在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但設有排富條款,所得稅率達 20 %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限制)
・不可申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 以上者;股利及盈餘按 28 % 稅率分開計稅者;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0,000 元者;僅依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者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由 120,000 元調升至 180,000 元
・申請方式:民眾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際網路向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直接申報扣除;若未查得,請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注意事項:勞動部 2025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齡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僅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不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仍須符合衛福部公告之身心失能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