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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財政部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將綜合所得稅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從每人每年 120,000 元調升至 180,000 元。此扣除額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申請者需在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但設有排富條款,所得稅率達 20 %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限制)
・不可申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 以上者;股利及盈餘按 28 % 稅率分開計稅者;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0,000 元者;僅依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者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由 120,000 元調升至 180,000 元
・申請方式:民眾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際網路向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直接申報扣除;若未查得,請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注意事項:勞動部 2025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齡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但僅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工不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仍須符合衛福部公告之身心失能者條件

【金額/折扣】

最高18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活動:2025/01/01 起

【應備文件】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家自行照顧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課稅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 1 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家自行照顧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連續 6 個月(每個月至少有 1 次)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地方政府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在家自行照顧者,使用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課稅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 1 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家自行照顧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或病況屬項次第 2 項至第 7 項者)、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長照需要等級為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長照需要等級為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課稅前一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課稅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受全額補助者)

【聯絡方式】

電話:0800-000-321 (免費服務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60|地址:(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 下午1:30~5:30

資料來源: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fb6821921c644d6a3acb9d3ba3080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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