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符合特定長期照顧需求的個人或家庭的稅務負擔。這項扣除額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若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經評估為身心失能者並使用長照服務,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一定天數,即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符合資格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但若財政資訊中心已查調到資料,則可免附。此扣除額有助於減輕長期照顧家庭的經濟壓力。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或病況(病症或病況屬項次第 1 項至第 9 項限年齡滿 70 歲以上;屬項次第 2 項至第 7 項者,須另檢附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 90 日/課稅前一年度已入住累計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
・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注意事項: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機構、護理機構(以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為限)、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