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提供兩項主要稅務優惠,旨在減輕民眾的房屋交易稅負。首先是自住房屋免稅額,適用於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連續設籍並居住滿 6 年,且交易前 6 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其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下可免稅。其次是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扣抵稅額,針對在出售舊自住房屋前後 2 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屋者,若符合特定居住及非營業使用條件,可依重購價額比例扣抵應納稅額。這些優惠需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進行申報。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自住房屋免稅額**: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自住房屋免稅額**: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自住房屋免稅額**:個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但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者,個人與配偶得個別認定);**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扣抵稅額**: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差距 2 年以內(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為準);**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扣抵稅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扣抵稅額**: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不可申請:**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扣抵稅額**: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自住房屋免稅額:課稅所得不超過 4,000,000 元部分免稅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扣抵稅額: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
・申請方式: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線上申報,或下載軟體申報
・注意事項: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應追繳原扣抵稅額
4,000,000元
舊自住房屋及新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新舊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狀影本
電話:稅務相關問題請洽國稅局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系統操作相關問題請洽專線 0809-085-188|地址:11005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服務時間:稅務相關問題 08:30~17:30;系統操作相關問題 08:00~18:00
本頁面為房地合一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其中包含自住房屋免稅額及重購退稅優惠的說明。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日曆日期,因其為常態性稅務申報及優惠,故填寫 null。系統適用於 2016/01/01 以後交易之案件。
資料來源:https://tax.nat.gov.tw/alltax.html?i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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