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放寬風災後漂流木撿拾規定,開放當地居民在指定期間內自由撿拾。民眾可撿拾末徑 20 公分以下、長度 2 公尺以內或重量不超過 50 公斤的漂流木,以及政府認定不具價值的集中堆置漂流木。若撿拾目的為自用非營利,可直接帶回家,但需配合檢查;若為商用,則需在離開前主動向臨時檢查站或指定地點申請登記,並取得搬運登記表,販售前需申請台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當地居民
・不可申請:撿拾已註記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等記號的漂流木
・自用或非營利用途漂流木:不需要登記,經檢查後可直接帶回家
・商用漂流木:需到臨時檢查站或指定地點登記,取得搬運登記表後再運回家,販售前需申請台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碼(QR-Code)
・可撿拾漂流木:末徑 20 公分以下且長度 2 公尺以內
・可撿拾漂流木:重量不得超過 50 公斤
・可撿拾漂流木:其他已由政府集中堆置認定不具價值的漂流木
・申請方式:自用非營利無需登記;商用需向臨時檢查站或指定地點登記
・注意事項:如有誤撿拾已註記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等記號的漂流木,應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