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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環境部永續環境治理技術有效性證明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環境部

【內容簡介】

・環境部為推動我國永續環境治理技術發展,提供「永續環境治理技術有效性證明」的申請與審查服務。此證明核發給符合學理及科學證據的技術發明者、擁有者或執行者,以強化其技術能力並提升市場認可度。申請者需提交申請書、相關身分或公司證明文件,並提供技術自我宣告內容及至少 2 種近 10 年內的技術試驗結果作為佐證。審查流程包含初審與技術審查會的複審,通過後將核發為期 5 年的有效性證明,並於環境部指定網站公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為永續環境治理技術發明者、技術擁有者、技術執行者,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者;申請之永續環境治理技術符合學理及科學證據;就自我宣告內容,須提出自申請日前 10 年內之 2 種以上永續環境治理技術試驗結果
・不可申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有效性證明;未依規定(歇業或停業逾 1 個月以上應於 30 日內報環境部備查)報環境部備查,經環境部通知 2 次仍未完成備查;未配合規定之追蹤抽查;同一事由,經環境部通知限期改善連續 2 次,仍未完成改善;違反環保法規情節重大;公司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歇業事實發生或停業經主管機關認定超過 1 年;其他經環境部認定之情形
・永續環境治理技術有效性證明:有效期間 5 年,可展延 5 年
・申請方式: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方式向環境部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初審應於 14 日內完成;複審階段工作小組得通知申請者補正資料,補正次數以 3 次為限,每次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20 日
・注意事項:有效性證明之有效期間為 5 年,申請者得於期滿前 3 ~ 6 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間為 5 年;逾期未提出展延申請者,應重新申請;申請者得於審查作業完成前撤回申請;環境部應對申請者提出之申請資料保密;取得有效性證明之申請者有歇業或停業逾 1 個月以上之情形時,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以書面方式報環境部備查;環境部對取得有效性證明之申請者,每 5 年得實施至少 1 次追蹤抽查

【應備文件】

申請書、申請者之身分證影本(自然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之證明文件(法人)、技術自我宣告內容(包含一般性宣告項目、技術表現宣告、特定技術規格、其他效益宣告)、技術宣告佐證資料(包含專利資料、其他認證/查證單位發放之證書、期刊文獻、實驗室規模測試摘要、模場規模試驗結果摘要、實場規模結果摘要)、其他經環境部指定之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25671224 分機 206 (李先生), (02)2383-2389|地址:100005 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 4 號 12 樓

【注意事項】

頁面列出多種特定技術的申請書及審查原則,但這些都屬於「永續環境治理技術有效性證明」的同一項認證計畫。PDF 檔名中的「1150225」為作業要點的修正日期,非申請年度。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certificate.moenv.gov.tw/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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