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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勞工權益扶助與費用減免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資爭議處理法」旨在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本法提供多項針對勞工及工會的權益扶助與費用減免措施。當勞方因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仲裁或裁決時,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可提供適當扶助。此外,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可暫免徵收一半裁判費;為保全工資、職災補償等給付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所命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若勞資爭議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後,對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強制執行時亦可暫免繳裁判費及執行費。這些措施旨在減輕勞工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經濟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方當事人因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依仲裁法提起仲裁或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適用法律扶助);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適用訴訟裁判費減免);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適用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減免);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且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適用強制執行裁判費及執行費減免)
・不可申請: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
・勞資爭議法律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訴訟裁判費減免: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減免: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強制執行裁判費及執行費減免: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申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裁判費及執行費
・申請方式: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勞資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請扶助或費用減免
・注意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方當事人扶助業務

【注意事項】

實際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等細節需依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辦法。本頁面為法律條文,非具體申請辦法。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N0020007&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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