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為關懷因公受傷、殘障或死亡的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特別制定本自治條例提供慰助。本福利旨在保障調解委員在執行調解業務、參與相關會議活動及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時,能獲得適當的慰撫。因公死亡者可獲 500,000 元慰撫金,因公殘障者依殘障程度(極重度至輕度)可領取 50,000 元至 300,000 元不等的慰問金,因公傷病住院者則致贈慰問禮品。申請人需在事件發生或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後 30 日內,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件,透過區公所報請基隆市政府審查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基隆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因公傷亡(係指進行調解、參加政府舉辦與調解業務有關之會議、活動時及往返途中,致生傷害、殘障或死亡);殘障等級依基隆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認定
・因公死亡慰撫金:500,000 元
・因公殘障慰問金(極重度):300,000 元
・因公殘障慰問金(重度):200,000 元
・因公殘障慰問金(中度):100,000 元
・因公殘障慰問金(輕度):50,000 元
・因公傷病住院慰問禮品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件資料,由區公所報請基隆市政府審查後發給
・注意事項:死亡慰撫金由其遺屬具領,順序比照民法第 1138 條規定辦理;殘障慰問金由殘障者本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