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提供租屋,特別制定本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優惠。凡經新竹市政府核准興辦社會住宅的單位,或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個人或法人,其相關土地及房屋可享有稅務減免。減免方式包含免徵、減徵 80 %地價稅,以及房屋稅適用 1.2 %稅率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此項福利由都市發展處將符合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資料送交稅務局辦理,受益人無需自行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新竹市政府核准興辦社會住宅者(包含政府興辦及民間興辦);經新竹市政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者
・社會住宅興辦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適用於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7款或第8款規定興辦,或依住宅法第19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或第5款規定興辦者
・社會住宅興辦期間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為 1.2 %,適用於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興辦,或依住宅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者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方式:由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將符合興辦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人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資料送交新竹市稅務局辦理
・重要時間點:地價稅自適用原因發生之當年起減免;房屋稅自適用原因發生之當期起減免
・注意事項:若適用原因消滅,地價稅、房屋稅自次年(期)恢復課徵或改按應適用稅率課徵
本自治條例為法規內容,實際補助內容為稅務減免。受益人無需自行申請,由主管機關內部通報辦理。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活動期間、聯絡電話、地址及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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