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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綜合津貼 新竹市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民眾共同維護空氣品質,特別訂定「新竹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凡是發現新竹市轄內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固定污染源行為,並向新竹市政府或環保局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且裁處罰鍰達 500,000 元以上者,檢舉人即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 5 % 的獎勵金。若檢舉人為被檢舉人的現任或曾任受僱人,獎勵金比例更提高至 10 %。檢舉人需在發現違法行為的 15 日內,以書面、言詞或網路等方式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資訊及證據,環保局將對檢舉人身分保密並提供必要保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新竹市轄內違反附表所列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行為者;自發現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檢舉;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團體需提供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及聯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污染源名稱、違規事實、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提供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每案實收罰鍰金額達 500,000 元以上
・不可申請: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或名稱舉發;檢舉人身分為現任或三年內曾任環保局所屬人員、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之本人及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未依第四條規定(指檢舉不符合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以言詞(含電話)或其他管道方式舉發,拒絕配合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檢舉內容為環保局或有關機關查獲或已進行查證之案件;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同性質獎勵金;依檢舉人所提檢舉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所查獲之事實與檢舉事證不符;三個月內累計達三次依檢舉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與事證不符者,自該第三次之檢舉日期起算一年內不受理獎勵金核發
・檢舉獎勵金:每案實收罰鍰金額達 500,000 元以上者,發給實收罰鍰金額 5 %
・檢舉獎勵金(檢舉人為現任或曾任被檢舉人之受僱人):發給實收罰鍰金額 10 %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含電話)或其他管道方式向新竹市政府或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原則上每六個月核發一次
・注意事項:環保局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金額/折扣】

500,000元

【期間】

應自發現之日起 15 日內

【應備文件】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團體需提供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及聯絡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違反本法之污染源名稱、違規事實、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言詞(含電話)或其他管道方式檢舉者,需至指定處所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確認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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