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新竹市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案件,特訂定此獎勵辦法。凡檢舉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提供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達 30,000 元以上者,即可獲得獎勵金。獎勵金核發比例為實收罰鍰金額的 10 %;若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的受僱人,則可獲得 30 %。檢舉方式多元,可透過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上網等方式提出,並需提供檢舉人聯絡方式、案件發生地及可供查證的相關事實與證據。主管機關將對檢舉人身分保密,並於必要時提供安全保護。獎勵金原則上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以半年核發一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提供違反本法案件之相關事證,經查證屬實並據以裁處罰鍰;實收罰鍰金額達 30,000 元以上
・不可申請: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以言詞或電話檢舉,檢舉人拒絕製作紀錄;檢舉人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檢舉之污染案件為主管機關已查獲之污染事實;就同一污染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金:罰鍰實收金額 10 %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獎勵金:罰鍰實收金額 30 %
・申請方式: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上網方式
・重要時間點:獎勵金核發原則為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以半年核發一次;經核定發給獎勵金之案件,通知檢舉人於文到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之;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主管機關對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並以密件保存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30,0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身分證明文件
文案未提供本獎勵辦法專屬之聯絡電話及地址,頁面下方有新竹市政府總機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law.hc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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