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為提升原住民歌舞展演水準及文化傳承,鼓勵設籍花蓮縣的原住民縣民參與歌舞訓練及表演,提供訓練酬金與表演酬金。此計畫旨在促進具原住民特色之歌舞藝術產業發展。對象為 15 歲至 55 歲、非公部門任職且設籍花蓮縣滿一年的縣民,且未領取特定退休金或保險給付。訓練酬金按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時薪計算,最長可領 6 個月;表演酬金則依薪點標準或個案審核給付。申請由訓練單位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個人需提供存摺影本及戶籍資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15 歲至 55 歲之花蓮縣縣民;非於公部門(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受公部門委託單位及於公部門核發單位)任職;申請核發前設籍花蓮縣累計滿 1 年;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訓練期間 1 星期以上,每星期上課 4 次以上,每次上課時數 4 小時以上,惟不得逾 8 小時
・訓練酬金:按時計酬,參照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時薪計算,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訓練酬金:單次上課時間達 4 小時以上者,應包含逾時誤餐費
・表演酬金:如屬為期 6 個月以上者,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約聘僱人員薪資編列標準適用 160、190、220、250 及 280 薪點
・表演酬金:具特殊或優異稟賦者,經本府個案審核認定之標準給付
・申請方式:由本府委託或受補助之訓練單位向花蓮縣政府申請
・注意事項:受訓學員申請訓練酬金,原則以每 2 年申請 1 次為限,經本府核定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 1 次,最長以 6 個月為限。表現優異或具特殊事蹟之受訓學員,並經本府審核通過者,其核發次數得不受限制。受訓學員因故中途退(離)訓者,本府得依其實際參訓日數辦理撥款。受訓人員未依規定繳回或有冒領、溢領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追繳已領之訓練酬金,並於 5 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 3 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文案為作業要點,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申請流程主要由訓練單位向政府提出,而非個人直接申請。附件為系統操作手冊,與福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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