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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提供民眾急難救助金,協助設籍花蓮縣的居民應對突發的生活困境。補助對象涵蓋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或入獄、財產帳戶遭凍結,以及其他經評估認定有救助需求的重大變故。救助金額依據急難事由及低收入戶身份,從 5,000 元至最高 30,000 元不等。此外,也提供外縣市民眾返鄉車資及誤餐費補助。申請人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花蓮縣之縣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花蓮縣政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不可申請:經公所核予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後,家庭生活已獲紓解者;參加各種社會或商業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但取得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列冊低收入戶一款最高 30,000 元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列冊低收入戶二款、三款負擔家庭生計者 20,000 元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列冊低收入戶二款、三款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 10,000 元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非列冊低收入戶 6,000 元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5,000 元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5,000 元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5,000 元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花蓮縣政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最高 10,000 元
・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返鄉者:補助返鄉乘車換票證或車資,並得酌情發給誤餐費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轉花蓮縣政府申請;遇急迫情形者,得逕由花蓮縣政府查明辦理救助
・注意事項:同一事故一年以一次為限;申請應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元

【應備文件】

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謄本、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如村里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生證、在監證明、離職證明、就業輔導登記證明、失蹤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因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管有令狀或暫時扣押令狀等)、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或由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財稅資料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填 null。附件內容為系統操作手冊,與福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2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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