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提供災害救助金,旨在協助因水、火、風、地震、土石流、大規模崩塌等災害導致生活受損的本國國民及其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的配偶。救助項目包含死亡、失蹤、重傷、安遷、住戶淹水及住屋受災等。依受災情況不同,提供每人 2 萬元至 20 萬元不等的救助金,住屋受損或淹水則依程度每戶發給 5,000 元至 2 萬元。申請方式為災害發生後,由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查報受災情形,並於災後 5 日內填報災害勘查報表,經鄉(鎮、市)公所報請花蓮縣政府核定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花蓮縣轄內遭受水、火、風、地震、土石流、大規模崩塌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本國國民,或其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因災致死者;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死亡者;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災害防救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因受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因災致重傷者;因災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住院超過 15 日者,另行評估補助額度);受災戶住屋毀損,已達不堪居住程度者(認定標準詳見法規);住屋屋內因水災淹水自樓地板起算達 50 公分以上或因土石入侵達 30 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針對安遷救助、住戶淹水或住屋受災救助:災害發生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針對安遷救助、住戶淹水或住屋受災救助:現址於該次災害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為災區範圍內,且災害發生前已設籍本縣,並於災害發生時居住於現址者
・不可申請:已核定發給安遷救助金者,不得重複核發住戶淹水救助金;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者,或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具領人應自發現之日起 30 日內繳回已受領之救助金;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經法院依災害防救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不得重複核發死亡救助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安遷救助:家戶戶內人口每人 20,000 元,以 5 口為限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屋內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每戶 5,000 元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屋內淹水達 100 公分以上者,每戶 10,000 元
・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入侵達 30 公分以上者,每戶 20,000 元
・申請方式: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全面調查受災情形,並於災後 5 日內填繕災害勘查報表,由各鄉(鎮、市)公所報請花蓮縣政府核定辦理救助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依前款順序之具領人代為具領;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具領;受災戶淹水或住屋受災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具領;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住屋範圍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最高200,000元
災後 5 日內
災害勘查報表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文案提及的「災害勘查報表(如附件)」並未包含在提供的附件內容中。申請期間為相對時間「災後 5 日內」,無固定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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